法律咨询

本人于2013年3月1日到一家公司上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办理社保,一直到2013年9月下旬,本人忍无可忍但还是善意提醒厂方这样已经违法。厂方当时怕本人投诉,很快于2013年9月30日补签了劳动合同。虽然补签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从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4月1日,但补签签字日期是2013年9月30日。 厂方于2013年10月18日解除劳动合同。本人可以主张厂方据此(补签)赔偿本人6个月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吗?怎样维权?

劳动纠纷
2013-10-22 11:38:3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29年9个月算几年工龄
劳动合同纠纷 15051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
执行异议期限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
孩子选择抚养权的材料
子女抚养权
孩子选择抚养权的材料
借条怎么写有效能够法律追回借款
借条怎么写
借条怎么写有效能够法律追回借款
民事债务纠纷无力偿还多久可以结案
债务追讨 640
民事诉讼执行期限过了怎么办
债务追讨 395
欠钱纠纷律师怎么收费
债务追讨 245
因欠款纠纷起诉的开庭流程
债务追讨 210
什么情形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申请劳动仲裁的条件 17104
什么情形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判决抵押无效如何处理
抵押担保 160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