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我与2012年5月份将农村的二层房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一包工头建筑,采用的是当地的通用设计,。其中建筑人员都是由包工头找来的,平时的管理,安排都是由包工头负责,我方按照工程进度分期付给工头工程款,工人工资是工头负责发放。期间一名工人在干活时,被砸伤腿部造成粉碎性骨折,伤残鉴定为九级。现受伤工人将包工头及我方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承担赔偿。现原告方主张被告是受我方与工头共同雇佣,工头方更以我方用的是包工不包料的形式,且工头与工人之间都是按照工时分配建筑款,为合作关系为由,主张我方才是雇主,赔偿应有我方全部承担。请问这怎么解释?(开庭中工人证人对由包工头管理及发放工资都认可。工头对当时建筑款是按照每平米210元计算的价格也没反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