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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013年1月21日下午3点30分左右,上班工作时给一辆托车撞伤,导致右手臂前段骨折植钢板,经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到了六月份我的右手臂痛,回医院检查诊断为钢板断裂,于6月26日重新做手术。8月份的时候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内勤叫我写假条,9月份扣了我一大半工资,请问党工委可以这样做吗?

民事相关
2013-09-22 00: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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