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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五点准时打卡下班,去工厂内饭堂打饭就餐!途经洗碗沲,因旁边油腻湿滑,摔伤至右小腿骨折!摔伤时为五点十分左右,工厂立即送入卫生院,以为扭伤,拍片后发现为骨折,立即转入县中医院骨科治疗!且要求伤者家属负责护理!工厂老板只支付医疗费,8个月以来,伤者本人工资及生活费, 及家属护理生活费一直拒费!且7个月时强烈要求办理出院!理由是,要住院小结才能申报工伤!家属强烈反对!且个人申报工伤认定!已交至县人劳局!五点下班,六点开始加班,且工厂是免费包吃住的福利,饭堂也在厂区内,家属方要求伤者,护理家属生活费,工厂拒付:理由是下班时间,是在饭堂,负责治疗已是人道,厂方出钱治疗,家属出力护理,护理费,误工费没商量!小腿骨折已植入钢板,且将来拆钢板的医疗费也不给,说是将来再说!厂方认为,职工受伤系发生在下班时间,并且职工就餐是职工的私人行为与单位执行职务没有任何关系! 注:摔伤后,第二天,工厂法人亲姐姐立即在洗碗沲边辅上防滑地毯!一周后将洗碗沲拆除,在饭堂外兴建一洗碗沲,原建在饭堂内! 请问是否为工伤?如不被认定为工伤工厂是否要承担相当责任? 伤者家属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如何界定,根据高院《关于天津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对于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理解为既包括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单位要求加班加点的时间,也包括为开展正常工作所必须的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间;对于工作场所的认定,凡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如单位提供的工间休息场所、卫生间等均应视为工作场所;对于工作原因,既应考虑职工本人的工作原因,也应考虑因单位设施或设备不完善、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

交通事故
2013-09-06 15:56:1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你的理解基本正确,去申请工伤认定就可以的
  • 你好,这个可能不能以工伤处理。但是可以要求厂方承担人身侵权责任。
    追问:陆宗良 江西省上犹县乐丰厂员工


    下午正常下班后去饭堂就餐途经饭堂内洗碗池旁,因地面油腻湿滑摔伤至小腿骨折,请求认定为工伤?


    家属理由:

    一:在认定劳动者受伤性质是否属于工伤时,应本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作适当合理的延伸解释。对于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理解为既包括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单位要求加班加点的时间,也包括为开展正常工作所必须的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间;对于工作场所的认定,凡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如单位提供的工间休息场所、卫生间等均应视为工作场所;对于工作原因,既应考虑职工本人的工作原因,也应考虑因单位设施或设备不完善、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

    二:食堂建在厂区范围之内,免费为工人提供就餐,食堂应当视为工作地点的合理延伸。用餐虽然是个人行为,与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每个劳动者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是其人身权的重要内容,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受到法律保护。

    三:上午上班和下午下班的刷卡考勤记录,里面能够显示陆宗良事发当天上下班的时间记录。

    四:《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食堂中用餐,是劳动者从事劳动过程中的正常生理需要,是其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将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实施的这些行为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既符合工伤保险法律适度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精神原则,也是劳动合同法项下要求用人单位应尽的附随义务。

    五:《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把上下班途中规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把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规定为工作原因,说明了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不能作缩小解释,而应作扩大解释。下班后在工厂厂区内食堂吃饭摔伤,完全符合《社会保险法》第36条、《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这两个法条明确认定工伤必须同时具备3个法定条件:1、必须在工作时间;2、必须在工作场所;3、必须是因工作原因受伤。


    六:结合本案,工厂食堂是工作场所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应当视作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吃饭是员工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也是员工当天工作所必备的物质基础,所以吃饭并非与工作无关,吃饭所占用的时间也不能人为地与工作的时间割裂开来。所以,陆宗良在工厂内饭堂摔伤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的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并且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场所应当作扩大解释,包括工作场所的自然延伸,本案中的工厂食堂便可以这样认定。陆宗良 上犹乐丰工厂内饭堂摔伤案 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之规定。

    八: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中由于直接或间接引发的事故伤害,所以,工作时间应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单位规定的正常生产工作时间,也包括职工加班延长工作时间,还应包括职工在工作间隙中短暂的休息时间,如在单位就餐时间和在单位少量的午休时间,这段时间应当作为工作时间。从法理上进行分析,“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列入了工伤范围,而从表面上看,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似乎既不在生产工作的岗位上,也不直接处于生产工作中,但其实际上是为生产工作做准备,与工作有着关系,那么?在饭堂就餐摔伤,其实质也与上下班途中的情形无异,只不过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比较普遍,而就餐摔伤较为特殊而已。故上下班途中与就餐摔伤,它们与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一样,共同构成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从事生产工作的整体。正常下班后去饭堂就餐、既是正常的生理需要、又是为维持持续、有效的工作所必需的,是本职工作的必要延伸,在性质上应视同工作。职工若非在为单位生产工作,便不须在单位的厂区内饭堂就餐,只要排除了法定的不构成工伤的情况,其他发生意外而使职工致伤的,包括员工在食堂吃饭摔伤或在单位浴室洗澡摔伤及上班时在厕所摔伤,均应认定为工伤。

    九:所以:陆宗良在下午正常下班后去饭堂就餐,途经饭堂内洗碗池旁,因地面油腻湿滑摔伤至小腿骨折,应当认定为工伤。
  • 你好,这个可能不能以工伤处理。但是可以要求厂方承担人身侵权责任。
    追问:陆宗良 江西省上犹县乐丰厂员工


    下午正常下班后去饭堂就餐途经饭堂内洗碗池旁,因地面油腻湿滑摔伤至小腿骨折,请求认定为工伤?


    家属理由:

    一:在认定劳动者受伤性质是否属于工伤时,应本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作适当合理的延伸解释。对于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理解为既包括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单位要求加班加点的时间,也包括为开展正常工作所必须的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间;对于工作场所的认定,凡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如单位提供的工间休息场所、卫生间等均应视为工作场所;对于工作原因,既应考虑职工本人的工作原因,也应考虑因单位设施或设备不完善、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

    二:食堂建在厂区范围之内,免费为工人提供就餐,食堂应当视为工作地点的合理延伸。用餐虽然是个人行为,与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每个劳动者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是其人身权的重要内容,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受到法律保护。

    三:上午上班和下午下班的刷卡考勤记录,里面能够显示陆宗良事发当天上下班的时间记录。

    四:《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食堂中用餐,是劳动者从事劳动过程中的正常生理需要,是其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将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实施的这些行为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既符合工伤保险法律适度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精神原则,也是劳动合同法项下要求用人单位应尽的附随义务。

    五:《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把上下班途中规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把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规定为工作原因,说明了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不能作缩小解释,而应作扩大解释。下班后在工厂厂区内食堂吃饭摔伤,完全符合《社会保险法》第36条、《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这两个法条明确认定工伤必须同时具备3个法定条件:1、必须在工作时间;2、必须在工作场所;3、必须是因工作原因受伤。


    六:结合本案,工厂食堂是工作场所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应当视作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吃饭是员工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也是员工当天工作所必备的物质基础,所以吃饭并非与工作无关,吃饭所占用的时间也不能人为地与工作的时间割裂开来。所以,陆宗良在工厂内饭堂摔伤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的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并且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场所应当作扩大解释,包括工作场所的自然延伸,本案中的工厂食堂便可以这样认定。陆宗良 上犹乐丰工厂内饭堂摔伤案 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之规定。

    八: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中由于直接或间接引发的事故伤害,所以,工作时间应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单位规定的正常生产工作时间,也包括职工加班延长工作时间,还应包括职工在工作间隙中短暂的休息时间,如在单位就餐时间和在单位少量的午休时间,这段时间应当作为工作时间。从法理上进行分析,“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列入了工伤范围,而从表面上看,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似乎既不在生产工作的岗位上,也不直接处于生产工作中,但其实际上是为生产工作做准备,与工作有着关系,那么?在饭堂就餐摔伤,其实质也与上下班途中的情形无异,只不过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比较普遍,而就餐摔伤较为特殊而已。故上下班途中与就餐摔伤,它们与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一样,共同构成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从事生产工作的整体。正常下班后去饭堂就餐、既是正常的生理需要、又是为维持持续、有效的工作所必需的,是本职工作的必要延伸,在性质上应视同工作。职工若非在为单位生产工作,便不须在单位的厂区内饭堂就餐,只要排除了法定的不构成工伤的情况,其他发生意外而使职工致伤的,包括员工在食堂吃饭摔伤或在单位浴室洗澡摔伤及上班时在厕所摔伤,均应认定为工伤。

    九:所以:陆宗良在下午正常下班后去饭堂就餐,途经饭堂内洗碗池旁,因地面油腻湿滑摔伤至小腿骨折,应当认定为工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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