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毕业就进了一所中学当老师,现在已经整整七年零23天时间(当时是找人进去,并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工资以外的险金,刚进去的两年工资是由当地教育局,也就是当时找的人以其它名目拨的款项作为我的工资。这任校长之后,换了第二任校长,工资是由学校负担,期间也是没有任何险金),时至今日的第三任校长,一来,就要求我找人给学校拨款作为我的工资,否则就不能继续上班。今天是新校长开会,全市的所有学校在明天报名开学,因为事先并没有告知我学校不再用我这一事件,我没有再去找新的工作,现在再找新的工作,学校其他也以开学,已不再招聘教师。我彻底失业了。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劳动合同法有没有相关规定?仲裁委是否也可以介入此事?需要比较详细的回答,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