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至2013年5月一直在原公司工作,并且连续签订了2次劳动合同,分别是2011年8月至2012年8月,和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2013年5月原公司通知我们公司已被收购,要和新公司重新签订一份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并约定6个月试用期,2013年8月23日部门主管通知我们新公司裁员,但还有6,7月份的部分绩效和8月工资未发,7月和8月的社保未缴,这种情况除了要求补发工资外还有可以要求哪些赔偿?公司已被收购签订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否合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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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用人单位原因变更岗位,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不能再约定试用期,你的情况比较复杂,建议联系本律师详细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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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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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门或者裁员,与公司是否被收购没有关系。收购只是公司的股东发生了变化(股权收购),或者是一些业务、资产的所有权人发生了变化(资产收购)。
回到你的问题,如果公司决定关门(法律上叫破产)或者是裁员,那么作为雇员能够获得赔偿包括:
1、代通知金,或提前一个月通知你被裁员;
2、按照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一年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按照半年计算。
3、公司工作期间未休的年休假、调休等进行现金折算,或者开始休假;
4、公司主动安排的其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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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方的行为是不合法的,约定六个月的试用期不能随时解除合同,建议您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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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