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从2007年8月1日期到今天2013.8.24(现还在职工作中),算起来应该工作有6年零一月,合同是07.8到08.7月底签了一次,08.8.1到09.7月底签了一次,然后09.8.1到12.7月底签了一次,一共签了三次,本来合同应该是去年就已经到期,自己没发觉,单位也误以为是到今年7月底我合同才到期,现在单位不想和我续签,理由是:合同到期,缩小规模。我问过相关部门,说是08年以后签了两次合同就视为无固定期合同关系,第三次应该必须和我签的,现在的情况是单位以为我合同今年到期不想和我继续签(最搞笑的是今年7月30日,人事还把合同意向书发给我签字,我是想继续签的),但事实是从12年8月1日到现在我的合同是没签的,昨天单位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给我,结果我发现通知日期填的是7月的,我拒收退回,让人事把日期改正再给我,请问现在单位要我和我解除合同关系,应该如何赔偿我?全部加一起应该赔偿我几个月的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