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们单位是有大约两千人的国有企业,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我从1992年到单位上班连续工龄21年。我们职工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奖金组成,基本工资又包括岗位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最近我发现单位只按岗位工资为基数给职工们计发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例如2012年7月,社保金账单月工资是3434元,那么2012年端午节加班费应当是3434除以21.75乘以3等于473.65元。单位只发给了1600除以21.75乘以3等于220.69元。劳动法中的工资是包括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的。所以我认为单位这样应当是克扣工资行为,单位说劳动合同上没有约定具体劳动报酬,也没规定加班费怎么算。所以这样是不违法的,而且单位有集体合同,集体合同里约定了以岗位工资为基数的。可是,我上班这21年从来就没经历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又没见到过集体合同,也没听说过单位有集体合同。同事们也都不知道有集体合同,如果真有集体合同,那我就应当见过许多次了。找单位交涉了半个月,单位总是推三阻四就是拿不出来所谓的集体合同,一直和我抬杠,说奖金津贴补贴就不算工资。请教律师,我单位这样发加班费是克扣工资吗?如果我单位真有这样的集体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告状能胜诉吗?多谢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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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鉴于你的情况较复杂,建议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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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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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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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