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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姐于2012年12月9日在单位工作中,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单位认定工亡,我母亲今年65岁,无生活来源,我姐家有两个孩子,现在赔偿下来了,只负担1个孩子的生活费,我母亲也没有,我想咨询一下,这不符合工伤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婚姻家庭
2013-08-23 21:09: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 你母亲如果没有赡养人及劳动能力,应该有抚养费。那个孩子不知道多大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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