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上班,这家公司平时周一到周五上班时间为早上8点到22点(员工在早上7点40以前就要到;晚上17点下班算正常的上班8小时,从18点开始到22点是加班时间,周六周日双休)但是最近几天公司强制要求员工加班到凌晨12点,本人因住的地方离公司较远,走路需要1个半小时,如果加班到凌晨12点的话就只能走路回家,所以跟本人所在工作单位的主管协商每天晚上加班到22点,但是他不仅批准,昨天由于本人感冒身体不适到晚上22点跟主管商量下班他没批准,本人就自己下班了,到了第二天上班时他以我私自下班为由给我开了张“警告”的处罚单,请问他这样做违反了劳动法吗?我该怎样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