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重庆一家汽车租凭公司签了一个以租代购合同。合同大致内容是公司拥有租凭车辆所有权。我先付2万的租金。3500的押金。合同期限是2年。每月交付公司2900的租金。2年过后车子过户给我。在此期间保险和路桥费用是公司的。保养是我自己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我知道公司的法人和车主不是同一个人。而公司法人给我回答是这车是公司的。只是是别人的名字。我也没有多想。现在已过去5个月但是现在问题出来了。公司给我说叫我把车开回公司做过全面的检查。我把车开回来了。并交给了公司的负责人。隔了几天打电话给公司。公司说这车在做全车漆。并要我承担全部费用2600多。我就不肯。当时就怀疑这车是不是公司的。我想办法找到车主的联系方式,并打电话了解情况才知道这车是车主挂靠在这租凭公司的。公司现在已经几个月没有给车主付钱了。车主将车收了回去。现在我已经前前后后一共给公司付了4万多元。有一万五是通过银行存到公司账上的。有回执单。3000没有收据。其余的有收据。还有就是那个时候签合同的时候公司是拿的复印件给我的。后来我知道复印件是不可以作为证据的就要求公司盖章。公司在我的复印件上面盖上了公司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而合同专用章以各种理由为由没有盖。合同原件盖了3个章。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和合同专用章。我认为这前前后后就是个骗局。现在给公司打电话就是叫我等。说是要给我换个车。要么就给我退点钱这事就算了。我等了几天公司也没有处理这件事情。我想请问律师我这样的情况我现在应该怎么办。是找相关部门还是上诉。可以挽回我的损失吗?在此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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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应经涉嫌合同诈骗,你可以报警;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对方退回所以车款并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追问:律师。你好!现在我已经报了案。但是不知道为什么,派出所的民警说我们这是经济纠纷,就不管,我就说合同上面清清楚楚写的该公司有车辆所有权。但事实上车是别人的,就是被他骗了吧 ,而且现在把车也拿了回去。他就说他还得给上级领导汇报。这是不是他们可以管的。而且他还说知道这个人他说前几天和其他的人在所闹了半天,还上了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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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解决。
追问:你好!我觉得这是一种欺诈的行为。我只有起诉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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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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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未签订合同(应该是书面合同 )的,所欠债务有法律效力。
买卖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根据的,实际上在双方间成立的是一种口头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口头形式签订的合同,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合同,因履行口头合同而产生的债务当然也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债务。
《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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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行法人财产负责制,公司以其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你这里所说的法人应该是指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代理公司,由此产生的责任后果由公司承担。所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法定代表人无需承担责任。
还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向法人追讨债务。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债权人,在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但申诮执行的权利必须在申请的期限内行使。《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为6个月”,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人民法院不再执行。对此。债权人不能认为官司胜诉后,就万事大吉,申请法院执行一定要在申请期限内,否则法院不予执行,债务人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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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债主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的:
1、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
2、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例如甲以耕牛抵押借款一千元,到期未还,债权人便可以扣押该耕牛以敦促甲还债,也可以依法变卖该牛使自己的权利实现,也可使耕牛折扣归己,余款可退还。这就是民法上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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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可以起诉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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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该公司可能涉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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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