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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擅卖房产三条件下交易有效】
【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指出,只要第三方的购买行为具备三个条件,法院则不支持另一方追回房屋的主张。这三个条件分别是:第三方要善意购买,即购房时并不知道卖房的夫妻双方没有协商;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这标志着房屋买卖的物权已发生转移。】
关于上面这条条文,针对以下情况,请问如何界定购买方是否算善意第三方?
婚后买入一套商品房登记在男方一个人名下。 房产证上只有男方一人名字,男方如果把房子放到市场上卖,这应该是符合以上那条条文所说的情况,女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只会支持女方请求赔偿损失。
但是,现在想把房子以市场价卖给男方自己母亲或者姐姐(房款有银行转账记录的情况下),这时男方的母亲或者姐姐算不算善意第三方?如果事后女方主张追回房屋,法院会不会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