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元月交警队因涉嫌交通事故扣押带挂大货车、未开扣押手续。2008年终审后判司机、三年㣪缓刑。2011年6月才放车,车已成一堆废铁,2012年车主向交警队递交赔偿申请书,交警队未答复,车主向当地法院递行政赔偿起诉状,当地法院以该案应为刑事赔偿为由不予立案,后车主上诉至中院.,坚持认定应为行攻赔偿案、原因有三。交警队违反2004年版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三十三条。四十二条。并且有2010年市级公交局纪委认定交警队违法办案。本案中事故车从未被作为证据向检法移交.也未被保全。请问该打行政还是刑事赔偿官司、还要有先行确认违法再向法院起诉?新的国家赔偿法好象不要先行确认违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