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于1993年2月到现单位工作(事业单位雇用职工)但直到2008年8月未与我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工作单位于2008年8月才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于2013年4月工作单位向我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在2008年1月前工作单位未为我缴纳过任何保险,于2008年1月才为我缴纳养老保险,但其它保险没缴纳。
我想咨询一下:1、单位是否要为我补缴保险,从哪年开始?
2、单位是否要对我进行经济补偿,标准是多少?是一倍还是二倍?
3、象我这种情况是否分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和施行后分两段计算?是否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一倍补偿,施行后按二倍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