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上海的,2007年我买了别人的房子,这户人家是拆迁户,当时买的是政府分配给他们的买房配额,所以套房是毛坯房。当时签了合同,有第三人也签名了,房产证也给了我,但是这份合同没有去公证。合同上写明2012年办理过户手续,但是由于某些原因(2012年过户要付额外的2万元左右),所以拖到了2013年,想今年过户,但是由于房子涨价,卖方开口要5万元的过户费(当时买房总额27万),买房款在2007年就付清了。
我现在想想当时买房的时候有几个问题;:
1、房产证上有卖方一家三口的签名,但是买房合同上只签了男方的名字,他的老婆和孩子没有签,当时也不知道房产证会有三个人。
2、买房合同没有公证,但是有第三方签名。
3、今年我们小区去过户的人比较多(我们小区很多像我们一样买的别人的配额),一般他们就出两三万的过户费。
我觉得付5万元的过户费太贵了,如果打官司的话,可以少付过户费或者不付钱吗?还有就是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