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我们结婚,1996年离婚,离婚后我们一直在一起生活,生了俩个女儿,在他过死的前10天,我才知道他在1997年就和前妻复婚了,他给他前妻留的是一个协议书,没有去公正,只有让律师盖了个公章做了个见证人,协议是,甲方是他前妻,乙方是男方死者,是口述代笔写的,上面写到,在乙方神志清醒时口述,新民街柴怀路30号的房子归甲方所有,死后单位的算的一切钱和现有存款都归甲方所有,没有提到3个孩子,也没有提到建国街我现在住的房子,下面的签字不是我老公的也不是代笔人的,手印还没有鉴定是谁的,我给单位拿去俩个孩子的户口,不过单位说他写的无效,应该有未成年俩个孩子的钱,现在单位占发放任何钱,我想咨询俩个孩子可以和他前妻还有他的儿子分百分之多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