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妻14年前离婚,婚姻期间我从单位分到一套福利房,但房产证是离婚后取得的,并且我还补交了一些欠款。房本名字也是我一个人。离婚时因没有房本,法院判决没有具体谈到该房的分割,但离婚协议清楚地写着:过去、现在或未来因为雇佣和就业带来的任何福利各人归个人的,但是法院判决又写着:任何以上分割遗漏的财产均分。现在我前妻想分割我名下的那个福利房。请问是否已过离婚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是否我单位分配给我的福利房在法院离婚判决时被认为判给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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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般情况下女方还是可以分割该房。但是你补交的钱款应该给刨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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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你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涉及到证据的认定,最好联系律师当面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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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证据的认定。最好当面咨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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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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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还是可以分割该房。但是你补交的钱款应该给刨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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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委托律师详细了解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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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