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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妻14年前离婚,婚姻期间我从单位分到一套福利房,但房产证是离婚后取得的,并且我还补交了一些欠款。房本名字也是我一个人。离婚时因没有房本,法院判决没有具体谈到该房的分割,但离婚协议清楚地写着:过去、现在或未来因为雇佣和就业带来的任何福利各人归个人的,但是法院判决又写着:任何以上分割遗漏的财产均分。现在我前妻想分割我名下的那个福利房。请问是否已过离婚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是否我单位分配给我的福利房在法院离婚判决时被认为判给了我?

婚姻家庭
2013-08-07 14: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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