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2年4月23号到一家私人店铺上班,到今年4月份满一年,五月份提出辞职,老板不同意,给我多加了两百的工资,六月到七月二十一号期间都有说辞职的事,可是老板一直不愿意,说是给我加了工资就必须再给他做满一年,七月份家里已经替我找好工作,七月二十一号因为工作的事无法在上班就自己离开这个店。月底我打电话要求发工资,老板同意,但是要口我工资,说是把5、6、7给我加的工资口回去也就是600。我想知道有这样的法律依据么?我们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包括之前的一年。并且还有我的押金。提成、都能要回来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