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在签三年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上写的月基本工资是1470,但是口头说是2000多,这种口头承诺有保障吗?
2.乙方合同期限未满,如果辞职,须提前2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后即可转为兼职,相应的工作移交给全职老师。为了维护学期学院的利益.学期的完整性,不可在学期中辞职。乙方若突然辞职或不告而别,合同即行终止,并扣发一个月工资作为违约赔偿,由此引起的纠纷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反之,如因教师不合格,甲方解聘乙方必须提前一个月(试用期除外)告之乙方,否则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但是口头又说了提前一个月说就不会扣工资,这有保障吗?
3.乙方在学校如发生意外事故和因病就医费用支出及病故,其责任纠纷和费用支出均有乙方自己处理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如因公遭到伤害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医疗费用。这个前后矛盾吗,合法吗?
4.年终休假一天补偿10块钱,节假日加班一天50块合理吗?一天超过十个小时工作,但没加班费合理吗?
5.如果改签一年合同,基本工资由最低基本工资1470变到1000。这种基本工资合理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