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离婚7年多了,我和前妻是自愿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内容是;小孩由我独自抚养,房屋一套归前妻,购房所欠债务56000元也由前妻承担;后来因为我骑车受伤,不方便照顾小孩,我和前妻便在居委会的调解之下,达成如下协议:小孩归由前妻带,我每月支付小孩的生活费300元,【再后来前妻又要求增加到500元,口头协议,我也同意了】我在支付了4个月之后,因为经济上出现问题,没有能够及时支付小孩的生活费,目前已有15 个月没有支付了,后来前妻几次找到比我的单位,要求小孩的生活费增加到700元我也同意了,并和前妻达成书面协议,现在前妻将我起诉到法院,要求单位每月从我的工资里直接扣除小孩的生活费到前妻的银行卡里,我想知道的是1:我和前妻二人在我单位达成的书面协议有效吗?2是我目前的收入大概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