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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一家私营企业签订的合同是2010.6.1至2014.9.30,在2012.12.29检查得了宫颈癌,平时上班是做一休一的,在2013.1.7那天办病假到2013.7.7,在六月底复查时医生建议再全休3个月,单位不同意说我的医疗期已满,请问我的医疗期是否已满?现在尚未康复能否继续病假?我与单位的合同里面没有工资约定但我的工资条里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出勤工资、业绩工资等内容,在我医疗期或病假期单位该给我多少?自己缴金部分该由谁承担?谢谢!

劳动纠纷
2013-07-25 11:27:3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医疗期需要结合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时间确定,具体可参照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条文。医疗期是按照相关的周期确定的。而且对于特殊的疾病,经过批准可以延长医疗期。

    医疗期的工资基本上按照病假工资执行。自己的部分应当由自己承担,单位的部分单位应当缴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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