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到现在公司2个月10天了,试用期2个月已过也同意转正了,但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协议也是我本人签了字就公司留着没给我,说是还没盖章,然后现在公司要求将原本的固定工资拿出20%作为绩效考核工资,而在面试以及试用时都未提出有绩效工资一说,这样我们的实际到手工资就少了很多,同时要求我们周六上午上班还会不定时加班,请问公司这样是否有违劳动法呢?公司有些员工工作好几个月了都没签合同,不是说用人单位从用人30天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起诉要求赔偿的么?求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