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国企上班,和公司签了5年合同,已经服务了4年,现递交了辞职申请。办理辞职手续时,公司让我赔偿在服务期限内,给我发的激励绩效(说白了就是年终奖,只是换了个名字)。激励绩效是2012年公司出了一个文件,规定激励绩效辞职了要赔给公司,另外,我们交的工会会费,发的工会福利也在文件里规定成实物激励,按文件规定辞职了要折算成现金赔偿给公司。但在之前和公司签的合同内并未约定要对这部分钱进行赔偿,另外,文件是2012年11月下的,公司要求把2011年初、2012年年初发的激励绩效、实物激励全部进行赔偿,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另外,公司每月周末都有安排我们值班,但发工资时,未进行换休的值班,也没有按工资的2倍支付,只是意思性的给一些,请问这部分加班费能在辞职时要求公司进行支付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