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
我爱人五级工伤,2011年11月24日出事,出事前单位为给缴纳工伤保险,2009年1月1日上班,单位2010年1月1日才签合同(三年,至2013年1月1日)),09年期间我爱人多次吹单位签合同、交各种保险均未果。
2011年6月鉴定为五级工伤,2012年4月因残端短,长了神经瘤不许入院切除,经批准住院到8月7日结束,2013年3月再次因神经瘤切除住院1个月,在出院时医院打电话说结不了帐,原因是单位已经解除了我爱人的劳动合同,医保也停保了。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我们一点都不知道,并且单位招人伪造了我爱人的名字签的名,时候也没有通知我爱人解除一事。
单位现在出面找我们谈赔偿,单位开始说不会恢复劳动关系,那么我自己就给他们算了一下帐是140多万赔偿,加上假肢(出事后交的保险,我们就自己做了一个43000元的功能假肢,也经市劳动部门批准了可以做假肢,但吉林省原辅助器具管理办法是前臂假肢3000元/3年,我们由于残端很短,没有办法安装3000的假肢,所以经辅助器具佩戴中心审核安装了43000的假肢)费用。后来单位又跟我们提出恢复劳动关系和赔偿,这样的话我们就按照恢复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要求赔偿项目。但现在有个问题:3月到7月期间医疗保险单位没有缴纳,这期间就断档了,单位补缴不了,个人也补缴不了,那么这个钱我们还能在医保中心补缴吗?能跟单位要这部分单位应该缴纳的部分吗?标准是多少是看吉林省长春市的标准是吧。
还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按照我爱人出事前12个月平均工资算还是按照当时(2010年)出事上一年度人均平均工资计算?还是按照今年解决问题的上一年度(2012年)人均平均工资计算?护理期间是我护理的,(我有工作,护理期间单位扣发我工资并出具了证明)单位现在按照2010年以前护理工资67.42计算的,我是不是该按照我的工资收入(单位出具扣发我当月工资证明)计算?加上这些我一共计算出了23000多一点,我这个数字是在恢复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计算的,您看少了还是多了?请您在百忙之中给予解答,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