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怀孕六个多月的孕妇女职员,劳动合同于六月中旬到期,现已七月中旬全公司合同到期的员工包括我在内都没续签,7月15日上午公司口头通知辞退我,我没同意,下午公司相关负责人开具一张通知单,通知我离职,我认为作为一名孕妇女职工,以往工作都得到公司上下一致认可,怀孕期间也未犯任何过错,仅仅只是因为怀孕而辞退我,我认为我理应要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问该如何处理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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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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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系合同到期的,维权较难。
追问:可是,不是因为个人原因而不续签合同,而是公司所有合同到期的员工都没安排续签啊,况且我们过了合同期也都还在公司工作一个多月了,如果公司安排续签,我也会续签啊。可公司就是由于我怀孕了而要辞退我,这样也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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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合同到期,公司不同意续签,你可以要求公司赔偿你一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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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