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天机械厂从2000年起为大地机车轮胎厂加工零配件\\\“2002年12月\\\“大地汽车轮胎厂与某一摩托车厂合并\\\“更名为天宇汽车制造厂。在合并前\\\“大的汽车轮胎厂已累计欠蓝天机械厂加工费60000元\\\“合并后\\\“蓝天机械厂向天宇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天宇汽车制造厂则以\\\"大地汽车制造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蓝天机械厂遂诉诸法院。 请问天宇汽车制造厂拒绝付款理由成立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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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它拒绝付款的理由完全不能成立的,根据《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如果您还有不清楚的或者需要进一步帮助,欢迎随时直接来电详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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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厂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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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付款的理由在法律上不能成立,合并后的企业 要对合并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尽快到法院起诉要求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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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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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