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朋友们好:我(原告)向各位请教几个问题,请不吝赐教,我的房产刚刚被分割,分割的法律文书是这样写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位于*******楼房一套归原告所有,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履行。
二、 原告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十一万二千三百五十元(于本调解书送达后七日内给付五万六千一百七十五元,余款五万六千一百七十五元于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前给付)。
三、 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八十五元五角,由原告负担二千九百四十元二角五分(已交纳);由被告负担二千九百四十元二角五分,于本调解书送达后七日内交纳。
四、 估价费五千五百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本院予以确认。
*******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现原告已付完一半折价款,被告说不完全付清不搬出,原告可以申请执行吗?执行时效是多长时间?执行费是按未付的一半计算吗?过了时效怎么办哪?
如果到期不能付清,假设还差2万,被告能执行原告吗?执行费是按2万计算吗?百分之多少?执行方法是拍买房子还是财产折抵?拍买时还收取费用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