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侠好。我在美资企业工作。2015年5月由于老婆出国工作我也跟来,但是人事关系还在上海,曾要求公司在国外本地安排职位,公司说没有合适的职位,所以关系还在上海。
2015年11月公司让我辞职,理由是亚太区的职位要安排在上海,我不符合条件,我答应最后一天是2013年1月15号。但是到了1月15号估计亚太区人员缺少也没离职,还从事日常工作,没有任何书面的通知。
2016年6月25公司通知我让我7月1日辞职,理由是有一个人要在香港任职。
我有两个问题:
1 我在公司工作7年,合同到18年4月结束,可以要求赔偿么?
2 我在国外工作1年期间公司还是按上海薪资发工资?我可以要求同工同酬按国外工资标准追讨公司欠的工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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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写辞职报告,否则一分钱赔偿都没有的。
可以按照工作年数要求紧急补偿金的二倍,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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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你主动提出辞职,是不会有经济补偿的,
2、工资按你们双方劳动合同约定。
具体应对策略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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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赔偿,以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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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不要自己辞职,否则难以拿到补偿金;
公司按照上海薪资发放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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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在合同期内,如果非本人意愿,不要主动向公司出具辞职报告;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按年限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双倍作为赔偿;如果你在海外工作属于公司派遣,需要根据与公司的协议要求公司支付相应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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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