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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3日,债务人向信用社借贷19万元,还款日期是2011年6月8日,我是担保人之一。2011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6个月之内(2011年12月之前),债务人提出让我进行续保签字,被我回绝了。期间,债权方并未送达“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只在电话中问我愿不愿意续保一年签字,我的答复同上。2013年6月8日,债权人给我送达了“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后在电话中,债权人提出可以进行“借新还旧”,我同样拒绝了。请问,这种情况依据《担保法》相关条款,我可以免责吗?

债权债务
2013-06-20 19:5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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