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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房东在2013年2月28日签了房屋出租合同,合同上写的租赁期限是一年,即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但我现在不打算租住了,但还有很多地方不清楚。我这行为属于违约吗?合同里写“乙方未按照最初签订合同的租定期限租用房屋或者中途擅自停租的,甲方在扣除乙方租金不退的情况下,乙方还应多支付甲方两个月的租金。”合同后面关于违约责任“租赁双方如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条款,违约方须赔偿给对方违约金_伍仟_元,大写_5000_元。”请问我到底该付多少钱?而且这份合同有很多地方不规范,“甲乙双方议定年租金_600_元,计人民币(大写)_陆佰元_,交纳方式为_月_付。”实际上是月租金600元,而且签的月付,房东却找理由让我两个月一起付,付两个月的,他又说以后要三个月三个月一起付。房租我已经付到了六月底,请问我不租下去了,需要承担什么吗?需要多付给房东房租吗?需要付违约金吗?如果他不让我走,说必须继续租怎么办?他有权这么做吗?他可以告我吗?我到底处于什么境况呢?

其它综合
2013-06-11 22:34:2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