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东以自己拥有的一间1000平方米房产作为出资和乙股东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双方按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后,办理了验资手续从工商局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甲股东未立即将房产过户到公司名下,而是将该房产抵押给银行办理了个人贷款600万,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甲下落不明。银行因甲未归还贷款要求行使房产抵押权,公司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还债,主张房产在抵押之前已出资并已办理公司登记,应列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问:
1、公司是否已取得房产所有权?
2、银行能否取得该房产抵押权?
3、若银行取得房产抵押权,则公司债权人是否可对公司股东主张权利,如何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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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有取得房产所有权,银行可以却该房产抵押权,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甲股东在房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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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房产权还是有瑕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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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甲股东出资不到位,需要在出资不到位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房产抵押给银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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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未取得。2.银行取得。3.甲股东需要在出资不到位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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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