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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东以自己拥有的一间1000平方米房产作为出资和乙股东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双方按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后,办理了验资手续从工商局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甲股东未立即将房产过户到公司名下,而是将该房产抵押给银行办理了个人贷款600万,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甲下落不明。银行因甲未归还贷款要求行使房产抵押权,公司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还债,主张房产在抵押之前已出资并已办理公司登记,应列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问: 1、公司是否已取得房产所有权? 2、银行能否取得该房产抵押权? 3、若银行取得房产抵押权,则公司债权人是否可对公司股东主张权利,如何主张债权?

其它综合
2013-06-07 09: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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