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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私营企业员工,在该公司已工作3年10个月(到13年8月满第四年),公司因12年合并,今年制定了新的制度:以7月1日为界限,如果在7月1日后满整数年的员工,不会给予当前年度的年假。以我的例子来说,12年8月到13年6月30这10个月的年假,公司就不给我计算了,7月1日以后我就只能享受13年7月1日到14年6月30日这一年的年假。我的理解是,公司如果在具体时间界限之后执行新的制度,那么在该界限以前的部分应当按照旧制度折算年假,界限之后的部分则按新制度算年假。请问我这样理解是正确的吗?公司这样做又是合理合法的吗?谢谢。

其它综合
2013-06-06 17:4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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