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处于哺乳期,因身体未恢复,产假结束后连休两个月病假。正式上班第一天,正赶上合同差半个月到期,考虑身体还未治愈,于是提出\\\"不再续签合同\\\",按公司要求上交辞职报告,写明不再续签。谁知第二日公司便让我办理离职手续。所有手续办完后,因个人无法交社保,于是申请公司代缴,所有费用个人支付。
今日无意间得知:哺乳期,合同自动延期至哺乳期结束,我年底哺乳期才满。我因工作近五年,可享受三个月医疗期。
请问,我是否可以提出恢复劳动合同关系至哺乳期满?如果不上班,我有哪些权益救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