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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人不能作为“保险标的物”的说法都是依据《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难道他们就看不到《物权法》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既然人不是物,怎么还要依据《物权法》条款,这不是自相矛盾,自欺欺人吗?

保险纠纷
2013-05-28 21:56:3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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