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劳动纠纷:2002年5月到单位工作,最后合同终止于2012年11月30日,2012年7月被单位以没有此岗位为由,口头通知要求交出钥匙8月以后就不要来上班了,后咨询单位人事处(工作十年以上不能随便辞退,应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人事处表示没听说过。没办法交出钥匙离岗。2012年9月申请仲裁。 2013年4月仲裁结果:1:为申请人补缴2003年6月至2012年11月的养老保险,2011年7月至2012年11月的医疗保险,支付申请人失业金1206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100元;(注:仲裁后单位不承认8月解除了合同,11月30日到期后解除,工资标准1100) 问:判决是否合理?(现单位不服提出诉讼:1:要求不支付失业金,给补缴失业保险;2:经济补偿金从2008年1月1日支付;3:退回之前发放的保险补助;4:对方承担诉讼费)再判是什么结果?

其它综合
2013-05-20 16:39:4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