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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中山市内搬迁,我不跟去,可以要求补偿吗?

合同纠纷
2013-05-13 23:53:38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你好。
    因为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已发生了重大的情势变更,你不同意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具体赔偿方式:
    情势发生变化后允许双方有条件地解除合同:首先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职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还需给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按职工在单位工作的年限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须视劳动合同约定判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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