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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3月9日在浦东一家物流公司上班,于3月22日签订合同,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期间工资8折。公司没有说明没有几号到几号为一个周月。而我签订的合同上说明了基本工资2500.岗位津贴500.外加每天的餐饮费9圆。现在刚满一个月后公司给我发了2200的工资,而公司没有给我工资条等详细说明。所以我不想继续做下去了。已经自动旷工三天。请问,对于我旷工三天,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我进行赔偿

其它综合
2013-05-09 21:32:3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无权要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