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标通知书已发,未签订合同,甲方发现其中有问题的单价(确实是报价失误,材料单价扩大了100倍),要求调整,是否可以?有误法律条款明确规定?2、调整理由是招标文件里的一个条款“如果中标人评审以后的报价清单还有严重的不平衡报价,或经招标人详细审查,存在不合理取费或恶意抬高价格,招标人有权调整其综合单价(或合价)使之趋于平衡”。这个条款是否属无效条款,有误法律依据?3、为了使报价在拦标价以内,投标方压低个别项目报价使其低于成本价,如果上述第一条甲方要求调整,报价低于成本价的是否也可以调整?有无具体法律依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