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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开店的商场的合约中提到违约金赔偿的部分,如下: 合同期届满前,乙方如需提前终止本合同,撤去所设专柜,应于六十天前书面向甲方提出撤柜申请,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撤柜;否则按违约处理,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及赔偿责任,乙方应赔偿甲方因合同提前解除所损失,其计算方法如下: 赔偿金额=乙方之日平均营业额 X 抽成率 X 自撤柜之日起至合同期限届满之天数。 如日平均营业额低于日均保底营业额的,以日均保底营业额计算赔偿金额。 请问这个属于霸王条款吗?

合同纠纷
2013-04-14 11:5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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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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