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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发出书面通知,说我不胜任工作,跟我解除劳动合同。厂结清工资给我时,不肯支付经济补偿金。 1、现在,我是否就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厂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2、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中的赔偿金按经济补偿金为基准还是按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的总和为基准呢?例如:我的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工作年限为7年,经济补偿为105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为5250元,赔偿金当赔一倍时,是10500元,还是15750元。合计为26250元,还是31500元? 3、赔偿金倍数按什么标准来衡量?

劳动纠纷
2005-06-13 0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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