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发出书面通知,说我不胜任工作,跟我解除劳动合同。厂结清工资给我时,不肯支付经济补偿金。
1、现在,我是否就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厂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2、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中的赔偿金按经济补偿金为基准还是按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的总和为基准呢?例如:我的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工作年限为7年,经济补偿为105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为5250元,赔偿金当赔一倍时,是10500元,还是15750元。合计为26250元,还是31500元?
3、赔偿金倍数按什么标准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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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要求支付赔偿金吗?要求支付赔偿金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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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紧时间申请仲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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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的处理渠道不一样。这种赔偿金应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来处理,而不应由仲裁委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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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为六十日,应抓紧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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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 额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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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