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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9日我的丈夫在一个建筑工地帮包工头吊钢筋到五楼顶往里拉时,与距楼面约3米左右的10万伏高压线触碰而导致触电且当场死亡。我与他在同居期间共同生育有三个子女,当时我们与工头之间只是口头约定工价的结算方式结账。而我们本身也没有操作吊机的特种操作证,我们在县城期间也居无定所,三个孩子的户口是在其父亲死后上在父亲的农村老家。随后,我又把孩子的户口转到县城和我,当地人名法院判决是:死者按农村标准来赔偿其承担20%的责任,三个孩子的抚养费也按照农村标准来赔,原因是孩子的监护人是父亲。我想请问:法院的这种判决是根据哪条规定来定,是否符合标准?

其它综合
2013-04-09 22:33:1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