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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确诊宫颈癌患者,在电器厂工作10多年,近期在放化疗之中。后期还得手术治疗,请过两次假分别为20天。30天,但厂方坚决要求我辞工,说是医保还是为我续买,我还是没同意签字。我该怎么办?厂方这样要求我辞工。我是打工的,如果没这份医保我就治不起的。谢谢你给我点建议,我下步该怎么走?谢谢

医疗纠纷
2013-04-06 07:33:37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如果和工作环境有关,可以申请职业病鉴定;如果和工作环境无关,不属于职业病,不属于工伤,但是依法可以享受非因工受伤医疗待遇:(一)医疗费:包括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贵重药费、住院的伙食费及就医路费则由本人负担。(二)病伤假期工资:医疗期间连续6个月内的,按月给付病伤假期工资,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三)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医疗期间连续超过6个月的,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为按月给付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四)非因工残废救济费: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除领取非因工残废救济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外,其他劳动保险待遇应停止享受。
  • 1、按劳动法的规定及你的工作年限,你应享有的医疗期至少十二个月以上;如果你在公司工作超过十五年的,为十八个月。在员工医疗期内,公司不得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如果公司强行解除你的劳动合同,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2、在医疗期内,公司应向你支付工资。根据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如需要进一步的帮助,欢迎随时来电咨询。
  • 1、按你在公司工作年限,你应享有医疗期至少在十二个月以上;如果你在单位的工作年限超过十五年的,为十八个月。在医疗期内,公司不得随意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否则应向支付经济赔偿金。
    2、在前述医疗期内,公司应向你支付病假工资。如你公司是在深圳,则按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二十三的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如需更多协助,欢迎随时来电咨询。
  • 详细了解情况后,可为您具体分析并制定处理方案。若有后续问题或需法律服务可电联。
  • 在医疗期内公司是不得辞退的
  • 你好,不要辞职,你有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即十二个月以上,更多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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