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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当地的一家银行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见习期一年","违约金为每月500,时间从辞职到合同期满的这一段".我已经做了十个月,现在因为某些原因想辞职,是否可以不付违约金?我看了<劳动法>,里面没有见习期这一概念,并规定试用期最长六个月.我是这样想的,见习期相当于试用期,这样他们就规定了一年的试用期,有违劳动法,合同应该无效.关键是怎样理解见习期?请各位帮忙.谢谢!

劳动纠纷
2005-06-09 06: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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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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