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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丈夫感情不和我想离婚,他的前妻有一儿子,我也为他养了一个儿子,我们名下有一套房子是在市区买的,有一套是在镇上是拆迁房,他有没有理由让我尽身出户?财产如何分配?

其它综合
2013-03-31 19:03:29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没有。
    我们名下有一套房子是在市区买的,有一套是在镇上是拆迁房。如果都在你们双方名下,那么要分割;
  • 他当然没有理由叫你净身出户。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对半分割。
  • 那就诉讼离婚,要求依法分割。
  • 第一,要先分清夫妻公有财产有哪些。
      第二,离婚理由,比如你发现对方有外遇,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申请离婚,那你可以分到得财产会多一点。
      第二,是否有共育子女,子女由谁抚养,抚养方自然会多分一点,同时没有抚养权的要付给对方抚养费用。
      第三,如果仅仅是感情不合,没有子女,正常离婚的话,那就是夫妻共有财产平分。
      1.是实物分割,这是最常用的方法。一般经估价后,夫妻的很多共同财产如分割了就容易影响其使用价值,所以为了不影响财物的使用价值,在各财物价值基本均等的情况下采用实物分割的方式。
      2.是价金分割。通常夫妻两人都不想分得某些财物,或者财物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后其使用价值降低、消失,那么可把该财物变卖,对所卖得的价金进行均分。
      3.是价格补偿。一些财物不能分割,一方取得该共同财产后,需补偿另一方相当于一半的价格。
      另外给你补充一些: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
      一、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财产。
      1、工资、奖金。这里的工资、奖金,是广义上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现实中基本工资只是一个人收入的一部分,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有时还有实物分配,这些构成了职工的个人收入,当然,在一些企业或外资企业中,存在着一定比例的高工资、高收入,甚至年薪、股份制权等。这些收入都属于工资性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规规定,自然人可以买卖证券,持有公司股权(包括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设立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成立个体工商户,从事承包、租赁生产经营,这些都属于生产、经营、投资范畴。但是需要特别注意两点:第一,一方在婚前就开始进行的生产、经营和投资行为持续到婚后获得收益,收益部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第二、婚后一方以个人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投资,如果夫妻间没有相应约定,那么由此产生的收益也是夫妻共有财产。
      3、夫妻用双方的合法收入共同购买的财产。夫妻用上述共同的收入购买住房、汽车、证券等也是夫妻共有财产。
      二、继承或受赠与所得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来的财产,受赠与得来的财产均为夫妻共有财产。
      在工作中要注意《物权法》、《婚姻法》的特别规定,《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特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婚姻法》第二条也规定: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的时间为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的时间,我们在工作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案例:甲乙为夫妻,后甲死亡,甲遗有房产一处,没有遗嘱,乙于两年后和丙结婚。三年后甲的继承人办理继承手续,依照法律规定甲的遗产由乙继承,现在乙和丙对该继承物是否构成共有?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乙继承的遗产是乙的个人财产,案例中虽然乙在和丙婚后办理的继承手续,但是取得甲遗产的效力要追溯到甲死亡之时,所以该继承物不属于乙和丙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是乙的个人财产。
      三、其他合法收入。知识产权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军人名下的部分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四、当区分某项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出现困难时,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就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典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夫妻共同财产。又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鉴于夫妻具有家庭关系,这种共有属于共同共有。
  • 诉讼离婚,要求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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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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