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999年4月入职连续工作到2011年9月,2011年8月企业书面通知我续签5年劳动合同。我当时要求签无固定期合同,结果企业就不与我续签合同了。企业算不算违法终止合同?赔偿金是从1999年开始计算还是从2008年开始计算?另外企业是从2004年7月才买社保且没有按我的工资标准买,我该如何保护权益?谢谢。急盼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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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2011年8月和公司签署了5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就不算违法了。如果没有的话,公司是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但问题在于,仲裁时效是一年,中间如果没有中断的情况,你现在申请的话,可能已经超过时效了。如果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是从2008年起算的,但赔偿金不受此限制。另外,公司未按照你工资标准购买社保,你可想社保局投诉,要求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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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中级法院已判决企业支付3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并且不是按照我的应发工资为基数计算,现在还有什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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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公司属于违法辞退,需按照工龄给予双倍赔偿金,从入职之日起计算工龄。但如果你是2011年8月被通知不签合同,至今已经超过1年,可能已过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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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12月工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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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应当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单位在你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同意的情况下,不再聘用你,属于违法;3、应当从99年开始计算你的在岗工龄。4、你现在才想到要求仲裁,已经超过了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定的一年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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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不与你续签合同,则构成违法解雇。如果你自2011年8月之后就不在原来的用人单位上班,则可能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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