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1、2011年1月,甲、乙、丙、丁4人合伙开办了合伙企业,甲出资3万元、乙出资2万元、丙以劳务出资、丁以设备作价3万元出资。2011年6月,甲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戊,乙丁同意,但 丙 不同意。因多数合伙人同意戊 入伙成为新的合伙人,丙 便提出退伙。甲乙丁表示同意丙退伙,戊 入伙。此时,该合伙企业欠长城公司货款3万元一直未还。2011年8月,甲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私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给他人提供了担保,给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2011年9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与2011年10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与2011年12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2012年4月,由于经营不善,该合伙企业宣告解散,企业有负债9万元无法清偿。
合伙人乙被执行全部财产份额后,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其除名,该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