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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某信用社于2003年8月12日向某服装生产厂(私营)发放贷款80万元,期限一年,以服装厂的房产、土地和生产机器设备设置抵押并经相关部门登记。2003年11月28日,服装厂在未告知信用社的情况下,擅自将已抵押的机器设备运走,现下落不明。信用社知道此事后,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进行了外围调查,认为不构成贷款诈骗,未予立案侦查。信用社无赖诉至法院,要求服装厂提前归还借款和终止合同,因服装厂私营业主下落不明,无法找到,采取公告送达。在此期间,信用社为挽回和减少损失,将服装厂的厂房和土地一并对外出租,请问:抵押权人有这个权利吗?是否违法?要是服装厂的业主回来后昨办?

其它综合
2004-04-03 03: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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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