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夫被内弟邀至家中贺内弟媳四十岁生日,晚宴共六桌。姐夫中途因酒多退出,被妻子扶至岳父家休息。但夫妻矛盾已久,未加关心,救助。至第二天早上七点。发现人已经僵硬,死亡。,注内弟、内弟媳、妻子、丈人、丈母娘都知道死者的身体不适宜多饮酒,但未加劝阻。请问这个责任如何划分,能否得到赔偿,死者上有八十岁父母两人。中有中年妻子,下有十多岁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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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你姐夫一起喝酒都需要赔偿,但赔偿数额只是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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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那种“饮酒过程中相互并无劝戒、照顾义务,饮与不饮纯粹是个人私事”的观点难以成立。从饮酒的形成过程来看,一般都是“相约”饮酒,即“酒友”之间对共同饮酒活动都是应允的,从实质上看已经达到了相互约定饮酒的共识,这种“要约”与“承诺”的过程可以看作是一种“饮酒协议”,虽然这种协议本身没有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饮酒本身也不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是饮酒过程中产生的附随义务是存在的,因不履行这种附随义务而产生的损害后果是不能全部免除责任的。司法实践中曾经出现过的相约自费旅游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就是违反附随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例证。
其次,朋友之间饮酒相互劝戒、照顾不仅是道德上的义务,也是一种法定义务。“法律乃道德的最低要求”,如果“酒友”之间连这点义务都做不到,谈何道德呢!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其它义务”是一种概括性规范,没有区分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因此,应当按照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来理解,如果没有尽到最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就应当认定违反了“其它义务。”因此,上述第二种观点也是欠妥当的。
再次,适应无过错责任的条件是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即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只要饮酒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案件,“酒友”必须承担民事责任,但饮酒过程中并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因此饮酒过程中产生的责任并非无过错责任,上述第三种观点是错误的。
第四,上述注意义务争论的第四种情况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典型类型,但是,还存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其它情形,因此第四种观点并不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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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一起喝酒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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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死亡赔偿包括:交通食宿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如协商不成,可以起诉雇主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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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家庭内部问题,协商解决,责任很难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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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