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2个问题
我是2012年9月7日去上班的,现3月5日提出辞职请问;公司要求一个月才能走。但公司讲3月的社保不给缴纳只补贴180元,合理吗?而且社保是2013年1月才交的到现在共2个月。前三个月没交合理吗?
-
1《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3、《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所以,用人单位要求一个月才能走是不合法的。前三月没交也不合法。最后一月只补贴180元也不合法。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单位做法不合法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