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松北区世茂买了一处商品房,合同约定2012年12月31日进户,开发商2012年底通知进户,我们交齐了各种费用,并办理了各种手续,但进户后才发现这个房子根本达不到使用条件,首先开发商并没有取得合同约定的进户时要取得的竣工备案证,其次是室温只有10度左右、没有供水、电梯不能使用等,按合同约定开发商延期交房2个月后买房可以退房,现在我们已经被欺骗进户了,我想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应该如何办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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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首先和解,如果和解不成的话,建议起诉。开发商交付的房产根本达不到一般标准,视为交付标的物不合格。可以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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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如果合同约定过低,可以按照实际损失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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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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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其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给你造成的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并额外要求其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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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